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文件
2015〕9号 签发人:沈伯雄
关于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的决定
鉴于学校研究生院没有文件支持认定研究生第二导师,学院考虑了研究生评定奖学金的实际需要,经过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一、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的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学术及思想教育等负直接责任;学院鼓励研究生由导师本人亲自指导。
二、在研究生科研工作期间,可以根据实际科研需要,邀请其它教师参与辅助指导,并在研究生开题时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导师、辅助指导教师及研究生三人均签字),交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备案。但该辅助指导教师不能被认同为该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并且指导研究生工作量不计入辅助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被指定的辅助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以下职称,一个研究生最多只能有一个固定的辅助指导教师。
三、鼓励研究生在发表科研成果中以第一作者署名;如果研究生在科研成果中把辅助指导教师作为第一作者,研究生本人为第二作者时,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在评定奖学金时酌情把研究生视同为第一作者进行计分。
本规定从2016年开始实施。
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