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工作,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学科建设、学术交流、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我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工作主要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为平台,是青年教师引进、选拔、培养的一种新途径。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科一般应采用师资博士后制度。
第二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招聘条件
拟招聘师资博士后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2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具体招聘条件参照当年学校招聘博士毕业生相关要求。
第四条 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教师岗位需求,制定师资博士后招聘计划,报学校审定后予以正式发布。
(二)单位考察。相关学院按照师资引进的要求和工作流程,对拟聘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以面试形式对其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并将拟招聘意见报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确定人选。经学校审核批准并体检合格者,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办理进站手续。
第三章 师资博士后培养
第五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时间为2-3年。
第六条 师资博士后的培养应依托重点科研平台和科研项目进行,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方案、以创新性科技成果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同时应大力加强师德师风、教师职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的培养。
第七条 学院应将师资博士后工作统筹纳入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强化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师资博士后遴选、科研计划审定、在站考核和出站评价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师资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并有在研的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
第九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学校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待遇
第十条 工作职责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同时应积极提高教学能力,参与学院有关工作。
(一)围绕学科前沿,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获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研究成果。
(二)取得突出性业绩成果:以河北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批国家级项目,并产生带动地方科技发展的重要指标;以河北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本学科公认的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出版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等。
第十一条 师资博士后待遇
(一)优秀师资博士后年薪标准为人民币25万元/人(税前),在站期间师资博士后按照年薪人民币20万元/人(税前)予以发放,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博士后出站后享受天津市“海河英才计划”中的相关待遇。
(二)师资博士后参照引进人才有关管理办法给予一定的学科建设经费,其中理工类人民币10万元/人,管理类等其他学科人民币5万元/人。
(三)在站期间,学校安排师资博士后入住学校公寓,未入住学校公寓者,学校提供人民币1500元/月(税前)租房补贴。
(四)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计入所在学院科研奖励性绩效。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考核
(一)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师德师风、教学能力、科学研究水平等。各博士后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须报学校博管办备案。
(二)中期考核。师资博士后进站期满一年须进行中期考核。师资博士后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考核由流动站组织,结果报学校博管办备案。中期考核标准按学校现行博士后管理办法和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执行。考核结果合格者,继续享受师资博士后待遇;考核结果不合格者,转为普通博士后或按相关规定办理退站手续。
(三)出站考核。师资博士后出站时须进行出站考核。师资博士后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考核由学校博管办和流动站共同组织,结果由学校博管办备案。
(四)出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符合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条件的,可考核为合格等次;符合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条件,且满足学校“元光学者”启航岗B及以上聘任条件的可考核为优秀等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站处理。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使用
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优秀,按照学校“元光学者”引进的,学校按照人民币25万元/人(税前)年薪标准补发差额。否则,按照普通博士后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师资博士后由流动站所在学院负责管理。学院应加强与师资博士后的联系与沟通,做好师资博士后的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中途退站、擅自离站的师资博士后,依据相关博士后管理规定和师资博士后协议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