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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
关于印发《河北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任课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河北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任课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任课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
2017年9月30日
附件
河北工业大学教师
本科教学任课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我校的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完善教师上岗制度,规范我校教师本科教学任课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认定管理办法中本科教学任课资格是指我校教师独立承担本科理论课程教学任务的资格。外聘教师授课须向本科生院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第三条 认定条件
凡是承担我校本科理论课程教学任务的非专任教师和新专任教师,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文化素养;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懂得教育规律,精通所授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中级以下职称教师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和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校级或省级)。
4.具有一年以上本科理论课程的助课经验证明。
(二)其它说明
1.所有教师必须实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不允许出现挂名上课情况。
2.中级以下职称非专任教师原则上只可申请校管选修课的本科教学任课资格。
第四条 审批流程
教师申请本科教学任课资格采用教学单位审核,学校审批的方式。教师可随时申请本科教学任课资格,学校对教师申请本科教学任课资格进行审批。申请教师具备本科教学任课资格后,方可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第五条 质量控制
(一)学校组织本科教学督导委员对新获得本科教学任课资格的教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时进行随机检查。
(二)学校对学生评教全校排名后1%的教师实行本科课堂教学质量预警。
第六条 本认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认定管理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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