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3〕20号
关于下发《河北工业大学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落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河北工业大学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河北工业大学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附件:
河北工业大学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规范本科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学生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其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本科学位论文阶段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学生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所有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各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在校本科学生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者伪造数据等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已经毕业获得学位的学生,发现有以上行为的,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作出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在校本科学生的学位论文经检测,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各学院应组织调查小组(3人以上,应不包含指导教师)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学院认定结果为抄袭情况较轻的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进行论文修改,修改时间至少1周,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进行复检。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3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文字复制仍超过30%的,则取消该生毕业答辩资格,延期毕业。
(二)若学院认定论文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的,则取消该生答辩资格,该生学位论文须重新撰写,延期毕业。
(三)文字复制比达到70%以上的学生,且学院认定结果为该论文有严重抄袭行为,按考试作弊处理,取消该生答辩资格,成绩按“零”分计。若认定该论文无严重抄袭行为或文字复制比未达到70%的,需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学校审批。符合答辩条件后可答辩。
第九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校本科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学校将各学院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其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学院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校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会为学校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仲裁机构,教务处及各学院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学校对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对当事人履行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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